竞业/保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和利益,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本着精诚团结,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订立如下竞业/保密协议:
一、甲方将公司的技术资料、工艺路线、客户资料、生产计划、销售计划、营销策略、货源信息、公司资本架构、投融资情况、发展规划、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公司所有员工个人信息、公司认定需要保密的信息等重要资料列入本公司的商业保密范畴,本公司旗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门店等所有商业组织机构的上述信息也同样在商业机密范畴之内;
二、乙方对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所获悉和掌握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保密之义务,并对因过失或故意泄漏商业机密而给甲方造成的商业损失负赔偿之责任;
三、甲方所有现有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竞争的公司或机构,如果发生此种情形,甲方有权发出书面警告,三次无果,甲方有权将乙方无条件除名,或者乙方赔偿甲方不低于50万元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依据损失确定),甲方并保留进一步法律追诉的权利;
四、乙方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利用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和掌握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自营、与他人合营、间接投入经营与甲方竞争的行业,尤其不得在离职后在原来销售区域、客户基础、货源信息基础上自营或进入甲方的竞争对手公司利用在甲方获得的客户资源与甲方进行市场竞争,如果发生此种情形,乙方应赔偿甲方5万元起的经济损失,甲方并保留进一步法律追诉的权利;
五、甲方对所掌握的乙方的个人信息等资料负保密之义务,并对因遗失或泄漏乙方的个人资料而给乙方造成的个人损失负赔偿之责任;
六、乙方包括公司的股东、秘书、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公司职员、合作伙伴及因工作关系能接触到甲方商业机密的人员;
七、甲乙双方对所掌握的对方的重要信息资料所负的保密义务,并不因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合作结束而当然终止,应在该信息资料对当事人双方不再具有任何商业价值时保密义务终止(双方将此时限设定为协议终止后三年解密期)。甲、乙双方声明作废或主动公开的信息资料除外;
八、双方有争议时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或诉讼;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至双方所负义务终止时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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